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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10-28 10:30:33
1、保安服務 security service
為滿足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需求,依照法律、法
規、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,由依法設立的企業、組織提供的專業化安全防范服務及相關服務的行為。保安服務一般按照合同約定,采取門衛、守護、巡邏、押運、隨
身護衛、人群控制、技術防范、安全咨詢等形式,保護客戶人身、財產和信息等安全,維護客戶合法權益。
2、門衛服務 gate_guarding service
保安員按照服務合同要求對客戶單位出入口進行值守、驗證、檢查登記的服務業務。
3、守護服務 grard service
保安員對特定的目標進行看護和守衛的服務業務。
4、巡邏服務 patrol service
保安員對特定區域、地段和目標進行巡視檢查、警戒的服務業務。
5、押運服務escort service
保安員按合同約定將客戶的財、物安全地守衛護送到目的地的服務業務。
6、隨身護衛服務 body guard service
保安員維護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財產的安全服務業務。
7、人群控制服務 crowd control service
保安員維護特定地點、場所、部位等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的服務業務。
8、技術防范服務 electrical security service
保安服務公司運用科技手段和設備,為客戶指定的區域和目標,設計、安裝各種報警器材并定期維護,提供接警、先期處警和其他相關的技術防范服務業務。
9、安全咨詢服務 security conseltation service
保安服務公司根據客戶安全需求,組織安全防范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,為客戶提供有關安全防范問題的調查、評估與策劃,并提供相應的建議、方案的服務業務。
第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、崗位責任制度、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,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。
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。
第二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,記錄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。
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、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。
第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,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,應當督促其整改。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,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。
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,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。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,并反饋查處結果。
第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,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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